法制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拟订年度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修改、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4.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编纂工作。
5.负责办理向市政府中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
6.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
7.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8.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9.负责《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10.审核、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
11.负责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审查。
12.负责办理向市政府投诉的行政执法督察案件。
13.协调政府部门之间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
14.负责办理市政府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15.负责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16.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17.协调、指导仲裁工作。
18.负责办理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